上海市宝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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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2022-05-26 09:12:37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上海市宝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上海宝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交易政策

上海市宝山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号(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上海市宝山公租房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3年以上(2011年6月1日以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过户,或因离婚分割。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领取本市低收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赁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货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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