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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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2022-05-25 10:23:19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哈密公租房管理办法-哈密公租房买卖政策

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

哈密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应当确认原物主的所有权,并将财产归还原主。对于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好原住房被占用后,现居住困难的市民和房主的私房问题。制定腾房计划,先解决业主的生活困难,不困难的慢慢解决,分期分批实施。

1、凡单位和个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调换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调换双方遗留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缮,然后归还原主。

2.所有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住房都应在今年年底前清退,不得拖延。“三站两代一宅”占用的工厂、企业、学校和私人自住房屋,要制定退房计划,分阶段逐步腾退。其中,“三高”、名人、华侨占用的房屋要在今年年底前腾空,归还原主。

3.原房屋已装修或改建为生产经营用房的,现居住单位可另筹房屋安置业主房屋,原房屋可由现居住单位按房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不属于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职工个人占有私人自住房屋的,无论是房管部门安排的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本人占有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已占有的房屋尽快归还原主。

哈密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号(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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