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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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2-05-24 16:37:39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宿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宿迁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享有原租赁房屋的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选择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为基础,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缴纳时,未缴纳面积按规定缴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送等市场交易。抵押价值不得超过原购房价值的70%。

购房人以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区其他住房的。并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抵押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宿迁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号(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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