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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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2-05-23 16:37:30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东方公租房管理办法-东方公租房申请条件

东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东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地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不是三水户籍的,应当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

(3)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目前无租住廉租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或委托拍卖房产的行为。

东方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号(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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