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5 17:02:05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一条文是对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规定,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现象总结出的相关规范。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前,共同共有财产一般不能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
原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规定,是以原则基础上的例外的形式规定的这一情形。但是,同时强调两个条件,存在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民法典》中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条件删除。
小案例:
原告苟某与被告李某结婚20余年,所生子女已成年。二人自1992年起外出经营,积蓄由李某独自掌管。后来共同财产,李某独自去成都,不再顾及苟某的生活。苟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查实李某名下存款1.5万元,认为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被告将存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这个案例是最初促使作出前述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之一,很有说服力。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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