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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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影响

2024-09-22 15:52:55 | 人围观 | 编辑: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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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行为发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履行陪审员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属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属第二审或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担任。庭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庭长或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三条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办案。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中止参与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庭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章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方的诉讼行为应当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并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进行和解,必须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不能推选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约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所有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或者裁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第三人认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前两款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代理诉讼。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并进行和解。反诉或上诉必须得到客户的特别授权。由居住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送或委托的授权书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没有大使馆或领事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renquan限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感情的以外,我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4)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专家意见;(八)勘验笔录中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保证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驳回证据,或者接受证据但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回执,注明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并由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第六十九条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第七十条应当提交书证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和节录本。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四)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费用。以及证人损失的时间d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鉴定费。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其他证据保全程序参照本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期间和交付期间第一节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小时、天、月和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到期前邮寄的不算逾期。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我不会交给他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应当送交代理人签收。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接收、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签收的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你也可以离开

通过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他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的zhengzhi机关转交。第九十条被送达人被收监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的监狱转送。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应当通过其所属的义务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给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后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当场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第九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案件;(三)可以立即执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书送达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九章先予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对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其实施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将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执行下列案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二)追索劳动报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告两次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场、罚款或者拘留。对扰乱法庭、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并处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baoli、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baoli、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调解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查询、查封、冻结、转移、变更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相关产权证件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羁押。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第116条逮捕传票、罚款和拘留必须经庭长批准。应*****。罚款和拘留应由书面决定。如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财物追讨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三章XI诉讼费用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影响如下:

1.禁止一些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火车的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处罚,包括限制从金融机构贷款或

信用卡;

3.因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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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无法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记录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确定被执行人义务和履行情况的生效法律文书;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和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他应当记录和公布的事项。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baoli、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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