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12:46:52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黄石公出租房屋管理办法-黄石公出租房屋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为完善第一条: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房屋产权人(出租人)可以负责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重新审查其资质。不得签订一次性长期租赁合同,变相转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因收回国有土地或征收农村预留土地需要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原土地性质和收入标准给予补偿。
对向社会出租、由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审查制度。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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