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4 09:27:58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
洛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应当确认原物主的所有权,并将财产归还原主。对于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好原住房被占用后,现居住困难的市民和房主的私房问题。制定腾房计划,先解决业主的生活困难,不困难的慢慢解决,分期分批实施。
1、凡单位和个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调换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调换双方遗留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缮,然后归还原主。
2.所有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住房都应在今年年底前清退,不得拖延。“三站两代一宅”占用的工厂、企业、学校和私人自住房屋,要制定退房计划,分阶段逐步腾退。其中,“三高”、名人、华侨占用的房屋要在今年年底前腾空,归还原主。
3.原房屋已装修或改建为生产经营用房的,现单位可另筹房屋安置业主房屋,原房屋可由现单位按房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不属于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职工个人占有私人自住房屋的,无论是房管部门安排的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本人占有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已占有的房屋尽快归还原主。其中,住房条件非常困难的“三高”、名人、华侨、房主所占房屋要优先安排,争取今年年底前基本清退。
洛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大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以市场供应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 以及“低端保障、中端市场、高端约束”的分级调控体系,以此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的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低端保障、中端市场、高端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按照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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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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