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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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2022-05-23 15:50:17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宿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

宿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核实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军人烈士等困难群体的收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招府办〔2012〕34号),规范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苏州区政府,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住房困难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信息和机动车拥有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审批管理和市级住房分配的监督管理。

宿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员和外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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