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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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2-05-23 13:59:34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漯河公租房买卖政策-漯河公租房管理办法

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漯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享有原租赁房屋的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选择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为基础,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缴纳时,未缴纳面积按规定缴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送等市场交易。抵押价值不得超过原购房价值的70%。

购房人以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区其他住房的。并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抵押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漯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发展、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办〔2010〕6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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