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6 09:02:45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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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涉及婚姻关系的咨询,尤其涉及离婚时,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都是财产、债务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尽管有部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已经为大众所熟知,但我想有必要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债务做一下较为全面的梳理,这样便于读者全面的看待这个问题,省的花费时间、精力就具体的问题再去查找相应的解答。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为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人或者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在双方离婚时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并未实际分割的,只能等遗产实际分割之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共同财产,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可以进行分割基本养老金;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可以将养老金账户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9、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1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按照本条第4项处理,即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为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8、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9、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0、一方所获竞赛奖牌(有特定的人身性);
11、高原生活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并梳理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负债,且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四、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笔者一并在本文中予以梳理。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banli 不动产登记的,因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故夫妻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如果因为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3、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赠与婚外同居的情人、情妇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更与公序良俗相悖,是无效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本文标签: 共同财产 共同购买小产权房可以判定有共同居住权吗 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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