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15:01:36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利用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 非接触性 犯罪对象不特定性
电信网络zhapian 犯罪的三个特征
与传统的zhapian 罪相比,电信网络zhapian 具有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成本的廉价性、传播的广域性、犯罪的连续性、后果的难以预测和不可控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电信网络zhapian 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zhapian 。正是如此,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banli 电信网络zhapian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电信网络zhapian 作了区别于普通zhapian 的入罪与量刑标准。根据《意见》规定,电信网络zhapian 较之于普通zhapian ,入罪门槛低,量刑标准严厉,因此,笔者认为,也应对电信网络zhapian 的概念作出规定,这对准确认定电信网络zhapian ,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电信网络zhapian 因与传统zhapian 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除了具备传统zhapian 的结构特征外,还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从犯罪手段看,必须利用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电信网络zhapian 犯罪是网络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时代出现的zhapian 新形式,其实质是传统zhapian 犯罪在电信网络空间的一种异化表现。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以及网络主体的无身份差别性都扩大了网络行为的自由度,拓展了人们表达自由的空间,但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zhapian 犯罪提供了便捷的工具和场所,滋生和助长了犯罪的产生。利用电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电信网络zhapian 区别于普通zhapian 的根本性、实质性特征,这是因为虽然现在的网络zhapian 形式多样、不断翻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电信网络zhapian 利用电信网络平台作为犯罪工具,是传统zhapian 犯罪被植入“电信网络”这一时代“芯片”的结果。面对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行为人能够利用电脑、手机、电话等终端设备通过网络将zhapian 对象数量进行几何倍数的放大,进行点对面或点对点的zhapian 。
从犯罪过程上看,具有“非接触性”。网络空间是看不见的,所有的交往和行为是通过一种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电信网络zhapian 的作案现场更是虚拟的,被害人无法看到行为人的真实情况,但行为人能清楚描述被害人的各项身份信息。电信网络zhapian 案件作案手法隐蔽,由此形成该类犯罪独有的“非接触式”特征,成为网络zhapian 区别于传统zhapian 的另一重要特征。这也造成了电信网络zhapian 案件的侦查难、取证难、追赃难、认定难、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在传统zhapian 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是近距离直接接触,是一种面对面的zhapian 。而电信网络zhapian 行为人依托于电信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躲藏在电信网络背后,与被害人在虚拟空间里交流接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系横跨现实及虚拟空间实施的“背对背”的“非接触式”zhapian 。在这种“背对背”式的zhapian 中,被害人“只闻其声,不见其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非接触”是整个犯罪过程的非接触,如果有部分过程有所接触,就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zhapian 。正如《检察机关banli 电信网络zhapian 案件指引》规定:“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zhapian 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zhapian ,或者为实现zhapian 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zhapian ,应当按照zhapian 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zhapian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线上线下并行zhapian 的典型案例,即“酒托zhapian 案”:一些职业“酒托”先在网络上冒充美女主播与被害人搭讪聊天,然后将被害人引诱到酒吧电信zhapian ,再以劣质酒水冒充高档酒水对被害人实施zhapian ,这种就属于线上线下并行的zhapian 手法,被害人也基本都是基于接触被骗,因此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zhapian ,而应认定为普通zhapian 。
从犯罪对象看,具有不特定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电信网络zhapian 区别于普通zhapian 的重要特征。因为电信网络zhapian 侵害的法益不局限于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有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这也是电信网络zhapian 与传统zhapian 的重要区别。如果zhapian 不是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行为就不会实质影响网络社会的稳定状态,也就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zhapian 。所谓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zhapian 对象的选择上是随意、随机进行的,并非特别选定zhapian 对象的。正因如此,电信网络zhapian 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会超过行为人的预期。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呈现两种形式:一是点对面的普遍撒网形式,即以zhapian 窝点为zhapian 源,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媒介广泛散播寻找zhapian 被害人,同时或先后对很多人实施zhapian 。二是点对点的重点jingong 形式,即行为人随意选择一个或多个进行zhapian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传统zhapian 与电信网络zhapian 的区别在于zhapian 模式不同,前者是“点对点”的模式,后者是“点对面”的模式,进而将“点对点”的模式排除在网络zhapian 之外。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zhapian 案件不完全归纳的结果,同时也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应予澄清。问题的关键在于后者的“点”或“面”是否是特意选择的,这才是两种类型犯罪的分水岭。无论是点对面或点对点的形式,在最终取得财物阶段,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点上。所以对于不特定人的认定,要综合整个犯罪过程,而不能单独针对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阶段来认定,犯罪对象由最初的不特定转为特定是电信网络zhapian 的必经过程。
上述三个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反映了电信网络zhapian 犯罪的本质。笔者认为,由于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作案过程的“非接触性”都是由利用的电信网络所决定或派生的,所以三者之间是“一体两翼”的关系。利用电信网络是主体,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作案过程的“非接触性”是两翼,缺少主体或者两翼中的任何一翼都不是电信网络zhapian 。据此,结合传统zhapian 的犯罪构成,应当将电信网络zhapian 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通话网、移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为工具电信zhapian ,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不特定的人实施‘非接触式’欺诈活动,骗取社会公众财产的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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