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 17:01:43 | 人围观 | 编辑:noble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 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2 004 年 2—4 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 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 5 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 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 1569 万余元。 9 月 9 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 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 关责任人最高获刑 5 年,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2005 年 4 月 1 0 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 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 田不生, 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 占据化工厂, 与入厂** 发生冲突, 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 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 005 年 11 月 1 3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 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 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 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 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 够, 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 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 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 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据此,给予 12 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 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对事件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乔辞去职务。
(四)湖北省竹山垃圾场 14 年污染,环卫局遭索赔 266 万元 2001 年 2 月 20 日,竹山县环卫所与城关镇莲花村在未经原告 14 户 58 名村民同意的情 况下,签订了该村聂家沟公路边建垃圾场的协议。由于垃圾场缺乏有效治理,空气、水、土 均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 263 棵果树死亡,粮食减收 10 万余元。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 土地种植的粮食、蔬菜,58 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005 年 4 月,竹山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源、农作物进行了监测评估,认定该地水源严重 污染,人畜不能饮用,农田受污染严重。2005 年 9 月,十堰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和农业部环 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武汉)对该地水、土、 水稻进行抽样检测,认定 3 项指标均严重超标, 被污染严重。 2006 年 5 月 29 日,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 14 户 58 位村民起诉该县城建局、环卫 所环境污染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起诉标的 266 万余元。 (五)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006 年 11 月 15 日,按照调试计划污染,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 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外排,导致长江水体 污染。
当天,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 0.38 吨;11 月 16 日下午,经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 查中心督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为 16.945 吨。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起事故造成污油进 入长江,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污染,构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以 20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分别 处以扣减奖金、撤销职务等处罚。2 007 年 5 月 1 5 日前,四川环保局暂停审批沪州市除污 染治理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 (六)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被告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2 009 年 2 月 20 日,江苏盐城发生水污染事件。由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 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长时间停水。据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 2 007 年 11 月底至 2 009 年 2 月 1 6 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 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 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 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 2 009 年 2 月 2 0 日盐城市 2 0 多万居民 饮用水停水长达 66 小时 40 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4 3.21 万元。
水污染事件发生近 6 个月后,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对涉案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了 10 年和 6 年 有期徒刑。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案例, 该案判决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七)陕西凤翔“血铅”案,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2 006 年建成投产的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与马道口村、孙家南头村紧邻,部分群众 住房与厂房相隔只有百米左右。 2009 年 8 月,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 731 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 后,确认 615 人血铅超标,其中 166 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住院排铅治疗。“血铅事 件”的发生,造成群众恐慌。 8 月 11 日上午,风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一些村民围堵了途经村口的冶炼厂车辆。8 月 1 6 日上午,东岭公司附近数百村民冲击东岭厂区,东岭厂区铁路专用线近三百米围墙掀翻, 村民还砸烂了前来送煤的货车挡风玻璃和停在厂区的工程车。 目前,凤翔县政府拨出首批 1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拟投资 2000 万元,启动搬迁方案,计划在两年内对环评标准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民众全部搬迁。
宝 鸡市市长戴征社表示,对于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很痛心,就此向受到影响的村民鞠躬道歉,彻 底关停了投资 6 亿元的东岭集团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年产 1 0 万吨的铅锌冶炼项目和年产 70 万吨的焦化项目。 (八)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9 年 6 月,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 毒化学废弃物(所合成分为二硫化碳、二硫代乙酸等,其中二硫化碳属极易燃、易爆化学品, 常温下呈液态,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 为处理该废弃物, 该公司先与徐某所在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理废弃物的 合同。后因该批废弃物不易燃烧,处理成本较高,该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遂安排业务员即徐 某通知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该笔业务。后徐某等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于 2009 年 5 月底,由徐 某、茆某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支付 16.212 万元费用,从这家厂拉出近 9 0 吨有毒化工废弃物。 由朱子星、 朱艾建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撒在东海县 曲阳乡、安峰镇及沭阳县茆圩乡境内桥底、村交界处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 5 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依法判处 5 人重大污染事故罪,分别处以拘役、并 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湖南浏阳镇头镇镉污染事件,企业法人被刑拘、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2003 年,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长沙湘和化工厂,主要生产粉状硫 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2004 年 4 月,企业未经审批建设 1 条炼铟生产线。 建厂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金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 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 年 5 月,该镇双桥村 44 岁村民罗柏林突然异常 死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死者体内镉严重超标。一个月后,61 岁村民阳术之因呼吸系 统病症入院治疗,不久也不治身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其尿镉超出参考值达 4 倍多。 2008 年以来,湘和化工厂因污染环境引发当地村民大量投诉。2009 年 4 月,该厂被迫 停产,相关责任人接受调查。2 009 年 7 月 29 日,数百名村民在镇政府聚集;30 日,上千 名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 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和专家调查咨询意见认为, 非法生产导致周边镉污染。 据认 定, 长沙湘和化工厂是该区域镉污染的直接来源, 非法生产过程中多途径的镉排放是造成区 域性镉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
厂区周边 5 00 米至 12 00 米范围属镉污染区域。 2009 年 8 月 1 日,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十)山东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企业负责人被判 15 年、3 被告共同赔偿国家经 济损失 3714 万元 2009 年 4 月,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banli 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 酸。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存放。 7 月 2 0 日、2 3 日深夜,该公司负责人于皓为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 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 2.7254 万倍的 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 2009 年 9 月 5 日,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 11 年,以犯有非法 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5 年,罚金 5 0 万元人民币; 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5 年。法院同时支持了 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 判决 3 被告共同赔偿国家 3 714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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